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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是否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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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请问,1.外商投资企业是用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向外国投资者分红。
出处 《纳税》 2013年第1期85-85,共1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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