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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往来款发生坏账可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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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请问,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对关联企业往来发生的超过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是否能够确认为坏账损失?
作者 李海
机构地区 鹏程纸制品厂
出处 《纳税》 2013年第3期41-41,共1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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