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具体实务中,房地产企业通常容易将房地产开发费用即通常所说的期间费用与房地产开发间接费用有意或无意中相互混淆,其结果不仅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同时还会带来税收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而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出处
《纳税》
2013年第6期6-10,共5页
Tax Pa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