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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还建双方如何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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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本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以实物还建方式予以被拆迁人补偿,根据拆迁合同约定:还建房屋的比例为1:2,对超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格缴纳房款.请问,本公司以实物还建房屋的价值是否组成契税计税依据?被拆迁人取得的房屋又如何计算缴纳契税?有人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拆迁人之间是以房换房,只需要补差价的一方按补差部分缴纳契税.这种观点正确吗?
作者 蒋明瑶
出处 《纳税》 2013年第6期33-33,共1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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