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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的收购金应缴纳营业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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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单位与本市土地储备中心达成协议,我单位土地使用权先由当地市政府收回,再由政府以土地“招、拍、挂”的形式出让给开发公司.为此,我单位特与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同时收到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支付的收购金额500万元.请问,此行为是否属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需缴纳营业税吗?
作者 楚宏
出处 《纳税》 2013年第7期76-76,共1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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