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我公司是设在北京市的一家印务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提供印刷品印刷、排版、装订,同时兼营广告设计、制作、设备租赁等.其中,提供印刷品印刷、排版、装订劳务申报缴纳增值税;广告设计、制作和设备租赁申报缴纳营业税.最近,国税局通知我公司从2012年9月1日起,经营的所有项目都应当缴纳增值税,但截至2012年8月31日之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广告设计、制作和设备租赁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可是,该公司8月账上还有15万元的上期留抵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都已经通过认证,也用于生产经营了.是否还能抵扣?需要转入成本吗?应该如何处理?
出处
《纳税》
2013年第8期46-47,共2页
Tax Pa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