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范围作了全面扩张。从执行状况来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绝大多数适用于拒不执行民事裁判的情况;拒不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以及罚金刑的情况虽然严重,但极少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即使《刑法修正案(九)》升高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定刑,但仍然量刑畸轻,与其他罪名不相协调。可以将拒不执行刑事、行政裁判的情形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分离出去,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改造为"拒不执行民事裁判罪",提高法定刑;同时通过罚金刑易科、恢复性司法等制度弥补刑事裁判执行难之困局。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2期92-97,共6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