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个人取得的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请问,“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出处
《纳税》
2013年第9期54-55,共2页
Tax Pa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