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我公司与境外母公司签订合同,境外母公司2011年至2012年在为我公司提供商权使用权,每年收取商标使用费60万元,合同约定年度终了后15日内收取.我公司收到了境外公司的请款通知书,并将此项应付未付的使用费在管理费中列支,由于对外付汇资料不全一直没能对外付,至今仍挂在其他应付款账上.最近经与境外母公司协商,境外母公司同意不再向我公司收取以前两年120万元的使用费.我们认为,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我公司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现在不向境外支付使用费了,就不需要代扣代缴税款了.请问,我们的理解对吗?
出处
《纳税》
2013年第10期44-45,共2页
Tax Pa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