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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会计收入确认与税收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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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具体实务中,税务机关对建筑企业营业税的税收征管绝大部分地区是按照“以票控税”管理模式来进行,这一管理模式主要是考虑了当时建筑企业中普遍存在的拖欠工程款等问题,税务部门为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存在的困难而采用的一种管理方法.甚至于个别建筑企业为了迎合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在会计收入的确认上,也索性实行按开发票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发票不确认收入.但是此方法造成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企业财务核算的混乱,导致了营业税税款入库的不及时,并且建筑企业不能准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随着目前税法的逐步完善及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不断深化,对建筑业采用“以票控税”方式来管理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税务机关推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同时,“以票控税”会误导纳税人形成“开票发生纳税义务”思想,会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本文对建筑企业会计收入的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及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进行分析.
作者 吴瑛
出处 《纳税》 2013年第10期68-73,共6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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