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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精料补充料是否免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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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公司是一家饲料生产企业,生产各种单一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等.最近,为适应市场需求,又开发生产了精料补充料,专门用于马、牛、羊等饲养动物的补充营养.虽然我们生产的精料补充料与配合饲料的生产工艺和原料组成基本一致,但在申请产品检验时,检测报告上注明为“精料补充料产品”,不再是“配合饲料产品”.请问,精料补充料是否能按照财税〔2001〕121号文规定的“配合饲料产品”免缴增值税?
作者 李鹏洲
出处 《纳税》 2013年第11期44-44,共1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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