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公布给部分从事农产品流通的企业带来了福音,此文件很好地弥补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中的不足部分,扩大了农产品流通环节免税范围的解释,大大减轻从事农产品流通的企业的税负,但是却对大部分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带来很大的麻烦,甚至是税务风险,主要原因来源于此文件的第三条解释让人费解:“……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对此段文字的不同理解引得网上不少财税人士纷纷撰稿解读.由于笔者接触的加工企业较多,对这部分涉及的税务政策有一定的了解及研究,
出处
《纳税》
2013年第11期50-5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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