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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改制前的亏损是否允许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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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本公司的前身是粮食公司下属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12年10月企业改制,由原公司的部分人员买断该公司全部产权,并在工商部门重新办理了登记手续,依然延用原有公司名称.改制时账面资产总额2664万元,负债总额4681万元,净资产2017万元,累计亏损2679万元.经过审计及评估后资产总额为6069万元,负债总额4681万元,净资产1388万元,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总额6103万元,负债总额4715万元,资产和负债总额同时调增34万元,净资产数额不变仍为1388万元,全部资产及负债由原企业职工一次性买断,职工在凑齐款项后交到企业,因是一次性买断按当时政策规定优惠了10%,企业以优惠后金额上缴给了国资局.改制资产评估增值合计3405万元.改制后的第一年本公司产生了利润,本公司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了改制前的亏损.但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改制前的亏损不能在改制后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弥补.其理由:一是公司改制后在工商部门办理的是设立登记,公司改制前的一切经营活动事项均已停止,包括涉税事项,因此改制前的亏损不能在改制后弥补.二是企业改制评估基准日的原账面净资产金额为一2017万元,资产评估增值了3405万元后变为1388万元,而原企业职工上缴企业买断款时因亏损抵减净资产的原因只上缴了1200余万元(以评估后净资产1388万元为基础,减去了一次性优惠后的金额),所以说公司改制前亏损因素已在原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时予以考虑,因此改制以后纳税时不能再重复考虑亏损弥补.请问,改制前的亏损究竟能否用改制后的所得来弥补呢?
作者 范文东
出处 《纳税》 2014年第1期23-24,共2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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