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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持股比例分配的红利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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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只规定了“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成立公司不亏损的情况下,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某一股东享有固定的分红,这是固定回报具有合法性的法律依据.但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推崇的意思自治的立法精神,以及《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来看,对固定回报的约定是承包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该固定回报应当由承包股东支付给其他股东,这是股东之间意思自治的结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请问,投资企业不参与经营,只是收取的固定分红,固定分红超过出资比例的部分是否应当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应当如何会计处理?
作者 赵舒琴
出处 《纳税》 2014年第1期30-31,共2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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