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行政主导体制在制定法规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却带来行政法规监督上的难题。通过中央对行政长官的监督,缺乏透明性及有效性;通过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对行政法规的规制,虽符合现代民主之义,但由于行政长官权力性质的双重性、行政法规内容的相对独立性以及法律与行政法规效力位阶的模糊性,法律监督模式在澳门作用有限。因此,有必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健全以审查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基本法》为主要内容的司法审查模式,并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司法审查的主体和相关程序。
出处
《当代港澳研究》
2011年第1期1-10,131,共11页
Studies on Hong Kong and Macao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香港基本法实施问题研究”(08CF013)的前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