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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同级预算执行审计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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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同时,在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上述规定,从法律上拓宽了原有财政审计的领域,扩大了财政审计的权限,同时,也给财政审计工作提出了一个更新、更高的要求,同级财政审计,不同于上审下,有许多新问题需要研究。
作者 马亚力
出处 《当代审计》 1995年第2期3-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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