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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会计处理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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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改革的大潮中,新的会计事项不断涌现,给会计人员提出了新的课题。在现行会计制度中找不到依据的时候,会计人员不得不根据会计准则的基本精神进行独立地判断,必要时还需征得财税部门同意,才能对其处理。笔者在工作中遇到一项企业把契约规定租期50年,每年以支付租赁费的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作对外投资的经济业务,对此业务的性质和帐务处理众说纷纭,意见不一。为此发表个人看法如下,以求教于自位专家。 意见之一——作“费用支出”并冲减“投资收益”入帐 这种意见认为,以分期付费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无疑与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相同。
作者 董辉
机构地区 长春税务学院
出处 《当代审计》 1997年第4期36-3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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