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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吉林市审计局于近日建立了审计听证制度。对被审单位处以违纪金额百分之五,且金额在6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时,应告知对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有要求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听证;规定了组织听证的有关文书,明确了组织审计听证的程序和方法。
出处 《当代审计》 1998年第3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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