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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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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规范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维护电信业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邮电部是国务院主管通信行业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国通信行业的宏观管理,统一管理全国电信业务市场。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内的通信行业主管部门。
出处 《邮电商情》 1996年第2期14-1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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