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本公司于2013年以吸收合并方式购买一家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合并基期日为2013年6月,合并前被合并企业亏损如下:2013年1~6月亏损50万元,2012年亏损200万元,2011年亏损100万元,2010年亏损300万元,2009年亏损50万元,合计累计应弥补未弥补亏损额为700万元.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1500万元.合并当年即2013年本公司实现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合并企业合并前本公司允许弥补的亏损为40万元.请问,合并企业应当如何弥补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亏损?
出处
《纳税》
2014年第4期78-7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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