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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厂房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应确认转让财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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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公司2013年11月5日与广州成之名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成立鞍山鸿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我公司以生产厂房投资入股,生产厂房产权证需要变更为鞍山鸿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该生产厂房评估价值为100万元、净值30万元.2012年我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2013年预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由于生产厂房转出,预计我公司2014年经营会发生亏损.我公司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请问,生产厂房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应确认转让财产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选择纳税时间对我公司有利?谢谢!
作者 韩业军
出处 《纳税》 2014年第6期78-78,共1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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