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第八条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在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财政部第33号令)及38项具体准则中,对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也以独立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加以规范.上述法规,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重要依据,股权激励已为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所采用.
出处
《纳税》
2014年第7期74-7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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