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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代收暖气初装费应当缴纳营业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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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本公司销售商品房时代热力公司向房主收取暖气初装费,我公司代收的暖气初装费(无差价)是否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规定: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综合上述政策规定,热力公司一次性收取的暖气初装费与暖气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不缴纳增值税,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从税不重征的角度,对同一收入,既然热力公司已经对燃气初装费缴纳了税收,是否意味着我公司不用再缴纳营业税?
作者 赵玉清
出处 《纳税》 2014年第9期60-60,共1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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