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电信业务.包括提供语音通话和公共数据传送的基础电信服务以及提供网上银行、网上游戏等增值电信服务.根据规定,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另外,根据政策规定,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我公司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请问,如果我公司两种计税方法并用,并且经营多种税率业务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分别核销销售额?如果无法分清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进项税的情况下,应当如何抵扣进项税?
出处
《纳税》
2014年第10期13-13,共1页
Tax Pa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