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不包括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等.在企业所得税上,2012年出台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与此前的规定存在的重大差异在于“搬迁中购置资产支出是否可以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以及以搬迁收入购置资产的折旧、摊销可否税前扣除”两个方面.由于搬迁过程中购置土地、厂房、办公楼等是搬迁支出的大项,原来允许从收入中扣除改为不允许从收入中扣除,使得企业搬迁所得突然大幅增加,为税收政策的平稳过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将有关购置资产在收入中扣除的规定作了适度的调整.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企业所得税先后政策的衔接上,应当把握以下三个节点:
出处
《纳税》
2014年第10期54-5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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