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的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纳税人如何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出处
《纳税》
2014年第11期19-23,共5页
Tax Pa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