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3〕28号)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的规定,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缴纳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请问,如果2013年度企业亏损,是否可以全额税前扣除?是否受12%的比例限制?如果亏损企业可以全额扣除此项捐赠的话,那么因捐赠扣除形成的亏损是否可以5年内弥补呢?
出处
《纳税》
2014年第11期32-33,共2页
Tax Pa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