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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自用后再转让可否享受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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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公司2013年3月1日,将开发的写字楼4000平方米转作“投资性房地产”并对外出租,会计核算已经计提了折旧.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资金紧张,2014年7月又将这部分房产出售给承租人,销售收入6000万元.请问,先出租再出售的这部分房产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否享受附加扣除?
作者 宋旭
出处 《纳税》 2014年第12期42-43,共2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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