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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投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确定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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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A企业2004年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600万元,2008年按照评估价值2000万元对甲房地产公司投资,占股份50%.2010年,甲房地产公司补交土地出让金400万元后,改变了用地性质,经规划部门批准进行商品房开发.2013年,该项目达到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在清算时,对如何计算土地成本税企产生分歧;有人认为应当按照600+400=1000(万元),作为土地成本,有人认为应当按照2000+400=2400(万元)作为土地成本.请问,哪种方法正确?
作者 房铎海
出处 《纳税》 2014年第12期49-49,共1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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