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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同项目的盈亏可否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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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2012年我公司同时开发两个房地产项目,并同时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在清算时,A项目盈利,其中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为负数,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的房产增值额为正数,而且增值率很高,需要交数额较大的土地增值税.请问,不同类型房产之间增值额的正负可否相互抵消?B项目总体上为亏损,但是,按分类清算的方法计算,其中唯有商铺获利,计算的增值额为正数,增值率很高,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请问,我公司同时清算的两个项目,盈亏可否相互抵消?
作者 赵冉冉
出处 《纳税》 2014年第12期50-50,共1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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