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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从业禁止的若干问题探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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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中从业禁止的性质应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措施,其具体适用条件包括前置性要件、范围限定性要件、核心要件、裁量性伸缩要件等四个要件,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由社区矫正机构作为从业禁止的执行机关更具有合理性。对故意违反从业禁止决定条款的人员,应细化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弥补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法律依据之真空,以增强其可操作性。"从其规定"是否直接予以适用,应由法院具体考量,并不受《刑法修正案(九)》所规定的期限限制;但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职业资格限制或禁止的期限是终身时,可以由最高司法机关出台具体规定,避免司法适用过程中真空地带的出现。
作者 冯志远
出处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16年第2期87-91,共5页 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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