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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维持决定的共同被告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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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5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始正式实施,新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这一条款改变了原来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复议维持的只能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规定。这一条文的修改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又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作者 崔梦豪
出处 《重庆行政(公共论坛)》 2016年第2期51-52,共2页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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