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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实习中受伤不因自身一般过错担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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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因其自身一般性过错致受伤的,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实习生不因其一般性过错而自担部分责任;学校就实习生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保障,对实习单位未尽到应有的督促义务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实习生的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在城市中小学校就读的外地农村户籍学生,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含派出实习)中受伤致残的,其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作者 徐子良 熊燕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2期43-46,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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