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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船舶合同纠纷中国内诉讼与外国临时仲裁的程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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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作为从合同的抵押合同纠纷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作为主合同的造船合同在境外临时仲裁,此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中止审理并等待主合同的仲裁裁决结果。主合同仲裁裁决作出后,应经我国法院依法审查及承认后才在境内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 陈延忠 王岩
机构地区 厦门海事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5期86-87,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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