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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断应采取综合性、效果导向的评价标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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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案的特殊之处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无锡吊蓝”这一名称所体现的利益及其归属问题;二是被告对“无锡吊蓝”这一名称的使用方式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在这两个问题上,审理法院均给出了具有说服力的答案,给予我们很多启示。
作者 朱理
机构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5期97-97,共1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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