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山区乡村间散布的清代至民国初的民居建筑是中国古代建筑的最后一代建筑,是否归入文物建筑,又该如何保护,目前社会各界认识不一。本文从民居建筑的现状及当前社会各界的认识,提出应归入文物建筑的范畴。既属文物建筑就应该给予重视和保护。那么如何保护,应遵循什么原则、采取什么方法,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应如何处理等问题,笔者根据有关法规提出了不成熟的想法和建议,目的是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使文物建筑的保护能切实纳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出处
《东方博物》
2005年第2期22-26,共5页
Cultural Relics of the E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