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行业具有很多不同于传统企业的特性,这些特性对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执法带来了新的挑战。"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反垄断执法的源头与基础,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主要考虑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界定方法有传统的合理可替代性方法、新兴的SSNIP检测法等。360诉腾讯垄断案(以下简称3Q案)作为"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其判决结果在学术界有很大争议,笔者认为相关地域市场被定义为大陆、产品市场界定为网络用户客户端市场更为合理。
出处
《巢湖学院学报》
2016年第2期38-43,共6页
Journal of Chaohu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