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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未实现交易损益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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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我国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其中第十三条规定: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但国际和国内准则在表述上存在差异,本文通过对国内国际准则进行比较,指出准则表述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建议。
作者 宋扬平
出处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6年第4期14-15,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S],2014.03.
  • 2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R],2011.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式联方披露》[S],2006.02.
  • 4IASB.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28: Investments in Associates and Joint Ventures [S], 2011.
  • 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S],2014.03.
  • 6申屠新飞.权益法下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调整问题思考[J].财会月刊,2011(12):31-33. 被引量:2

二级参考文献1

  • 1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财务会计.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共引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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