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数据这种新型法定证据种类,具有无形性和可恢复性两个基本特征。2012年,《高法解释》比较详细地规定了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但是,我国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在立法方面还存在获取电子数据行为的法律定位不清,相关规定的视角单一以及确证制度的不足;司法方面主要是侦查机关电子取证的专业人员不够,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欠缺技术保障。究其根本,电子数据特征是造成当前问题的客观原因所在。因此,可以加强传闻证据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重点审查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强化电子数据取证和确证的专业程度来完善有关证据规则。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09-112,共4页
Academic Forum
基金
山西财经大学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社区矫正立法问题研究"(QN-2014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