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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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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非国有博物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作为法人民事权利的核心,非国有博物馆应当拥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当前,法人财产权已经成为我国非国有博物馆管理的薄弱环节,是制约非国有博物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本文从博物馆学和法学两个方面出发对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的概念、特点、内容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就建立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作了探讨,为文物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管理法规提供参考依据。
作者 邢致远
机构地区 江苏省文物局
出处 《中国博物馆》 2016年第1期21-27,共7页 Chinese Museum
基金 国家文物局委托"<民办博物馆法人财产权管理办法>编制研究项目"的中期成果 项目指导:刘谨胜 项目负责人:邢致远 项目组成员:李晨 黄哲京 朱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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