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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职能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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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诉作为检察权的核心职能,不以追诉犯罪为最终目标,法律监督才是公诉的最终目标。这是由检察机关法律定性、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和中立立场决定的。从公诉具体环节看,公诉活动也是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表现形式和组织机构上有差别,但法律监督在性质上不存在根本差别。公诉活动的法律监督未损害司法权的权威和终局性。
作者 李存海 解辉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7期45-48,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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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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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董皤舆.《日本司法制度》第四章.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2月出版.
  • 3诺内特等 原.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M]中国政法大学社,1994.
  • 4[美]波斯纳(Richard A·Posner) 著,苏力.法理学问题[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共引文献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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