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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户“改行”盗挖河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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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10月,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改非法盗挖河沙,造成矿产资源损失368万余元的非法采矿案宣判,被告人王改因犯非法采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改提出上诉,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出处 《公诉人》 2016年第4期54-55,共2页 Prosecu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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