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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户“改行”盗挖河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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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10月,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改非法盗挖河沙,造成矿产资源损失368万余元的非法采矿案宣判,被告人王改因犯非法采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改提出上诉,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作者
郭树合
杨致奎
出处
《公诉人》
2016年第4期54-55,共2页
Prosecutor
关键词
养殖户
非法采矿罪
改行
水产
青岛市城阳区
提起公诉
矿产资源
有期徒刑
分类号
D922.62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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