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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确定克拉玛依市、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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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克拉玛依市、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本决定白公布之日起施行。
出处 《新疆人大》 2016年第4期24-2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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