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宫锁连城》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判决,再次引起了学者和法律工作者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中"提供"行为判断标准的探讨。有部分法律工作者认为该案是"实质性替代标准"(或称"链接不替代标准"、"实质呈现标准")的"胜出",而笔者却认为仍有待商榷。本案虽然多次提到"实质性替代效果",但法院最终的判决却是对被告破坏技术措施等多种行为综合判断的结果。本文将分析"实质性替代标准"的特征,破坏技术措施行为本身的法律属性和法律适用,以期对本案涉及的相关标准的特征和破坏技术措施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有一个较为深入的探究。
出处
《中国版权》
CSSCI
2016年第2期35-3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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