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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和奥地利政府服务与社会管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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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德奥两国,公共服务的提供被认为是一个"社会国家"所应担负的宪法责任,这个"社会国家"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在社会内创造更大的平等,尽可能为所有人创建同样的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在这种关系中,国家主要关心的是这样的问题:通过法律规定促进服务提供的质量标准。
作者 邱向军
机构地区 中共安义县委
出处 《当代江西》 2008年第7期54-5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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