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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造成劳动者待工单位要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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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回顾:原告王云天系某煤矿公司员工,于2009年开始在该煤矿工作,工资按月发放,发放方式为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以现金形式发放。2012年7月30日,某煤矿公司因经营成本较高效益不好而停产,2013年8月19日,该地政府发出通知,对某煤矿公司实施直接性关闭。停产期间王云天未向单位提供劳动,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王云天也未重新就业。
作者 徐友楠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16年第3期36-3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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