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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挂靠经营的债务承担主体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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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船舶挂靠经营方式的弊端 我国将国内水路运输业列为限制性经营行业,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但大量个体业者无法达到法定的经营资质条件,于是普遍采取将船舶挂靠在有经营资质航运企业名下的方式规避法律,曲线进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
作者 李涛 曾大津
机构地区 厦门海事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10期95-98,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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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5

  • 1汤奇.船舶挂靠 遗患无穷[J].中国水运,2004(7):39-40. 被引量:3
  • 2徐孝先.论船舶经营管理人的法律地位[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6(1):1-12. 被引量:4
  • 3杨斌.论船舶挂靠企业的民事责任[EB/OL].网址:中外民商裁判网.
  • 4王博.船舶公司化经营现状下侵权法律责任的承担[EB/OL].网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db993fo100nahe.html.
  • 5常维平.船舶挂靠关系中的实际船舶所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EB/OL].网址: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共引文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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