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际上,专车服务的立法可以分为予以禁止主义和通过特别法承认主义两类。在我国,它被一些地方政府认定为违法运营;而有些学者认为,立法机构应该完全彻底地予以承认,这一立场不能完全成立。首先,专车服务就是客运服务;其次,专车服务类似于出租车客运服务;再次,专车服务严重违反《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规定的进入管制、数量管制、价格管制、驾驶员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最后,专车服务尽管带来某些利益,但是带来的不利更多。因此,原则上应该予以禁止。然而,目前存在着偏远地区乘客、早晚高峰时期市中心乘客乘坐出租车难等现象;它可能持续一段时间。因此,例外地应该予以准许。不过,为了维护乘客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立法机构应对其准用关于出租车的有关规定。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80-90,共11页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专车服务’的立法研究"[项目编号:CLS(2015)D07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