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具有我国慈善捐赠事业发展的里程碑意义。该法对我国公益募捐和私益募捐(又称社会募捐)作出了新的规范和调整,原则上禁止了非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发起募捐。避免了因社会募捐产生的纠纷无法可依的情况。但是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和一百一十一条又对非公益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发起社会募捐留有一定操作空间。本文希望结合传统社会募捐的分类,在新颁布的慈善法之背景下对社会募捐重新加以分类和法律性质分析。为解决慈善法背景下社会募捐所产生的纠纷提供参考。
出处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6年第4期151-152,共2页
Journal of Jilin Radio and TV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