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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忽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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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食药监局官网不久前转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命名有关事宜的批复》的通知,重点要求各化妆品企业自总局发文之日起,新申请备案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医生”等相关用语进行化妆品命名。对于已使用“医生”等相关用语已备案的化妆品,企业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应整改,否则会被强制注销。
作者 胡立彪
出处 《品质》 2016年第5期87-87,共1页 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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